2022年3月 财政部、住建部发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506
发表时间:2022-03-17 15:07 2022年3月14日,财政部、住建部两部门联合发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明确租赁住房保障等纳入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范围。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包括六个章节: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三章为资金预算下达;第四章为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为绩效管理;第六章为附则。主要目的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指出,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一) 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此外,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